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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4-02
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4-02  访问量: 111
为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省供销社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2日至5月3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孔伟刚 联系电话:0531-51788573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

邮箱:sdcoopkongwg@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4月2日

附件1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销合作社所从事的经营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供销合作社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求,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第五条 【职能任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事项,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供销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供销合作社的名称、业务范围、社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社员入社和退社程序、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组织架构】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设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居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下一级供销合作社是上一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设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 【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可以依法依规出资设立社有企业。社有企业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社有企业加强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

第九条 【开放办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密切与农民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依据章程吸纳合作经济组织、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为成员单位。

供销合作社可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行业协会。

第十条 【农资供应】供销合作社应当构建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完善农资保供稳价机制,开展农资储备、调运、供应服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现代流通】供销合作社应当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开展日用消费品经营、农产品产销对接、冷链物流等服务,在城乡双向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销合作社应当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因地制宜为农民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单环节、多环节、全程化的土地托管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强省建设。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供销合作社应当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产业健康发展,服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

第十四条 【服务方式创新】供销合作社应当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推动业态模式创新,发展智慧农业、农村电商、社区养老、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数智供销建设,更好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制度】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资产保护】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挪用,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设立社有资产统筹账户,专项用于合作经济发展、对外捐赠等。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合作发展基金,应当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为农服务。

第十八条 【标识使用】供销合作社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标识专用权。

第十九条 【财政与项目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纳入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等相关规划或政策文件,结合自身财力实际,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以供销合作社股权形式投入社有企业和下级供销合作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农业社会化服务、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经营和农产品储备、农村公共服务等。

第二十条 【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涉农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侵权责任】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财产,非法干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一)中央对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指出,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2015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

(二)推进供销合作社依法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系统性安排部署。作为全国四个试点省之一,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探索形成了土地托管服务、“村社共建”、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体系、“5+5+N”农资仓储配送体系、农村现代商贸流通服务网络、“供银担”合作机制等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其中包括一系列制度性、规范性的改革成果,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普遍推广应用。为更好推动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依法治社,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制定《条例》,确立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明确改革发展的宗旨方向、规范组织建设和运行。

(三)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需要。供销合作社组织成分多元、系统主体众多、资产构成多样、业务范围宽广。目前,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职责定位、特定权益保障主要由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确定,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多年积累下来的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现实中仍存在平调、挪用、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和侵犯供销合作社标识专用权等现象,因此需要制定《条例》,依法保障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目前,吉林、贵州、四川、重庆、内蒙古等省市已经出台供销合作社地方法规,山东省2024年启动供销合作社条例立法工作,现已列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

二、起草过程

省供销社积极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立法工作,成立由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为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立法过程中组织协调、调研论证、草案起草等工作;制定了推进立法工作方案,梳理立法工作主要环节,形成了工作推进表。

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成立立法工作调研组,深入青岛、临沂等地,围绕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现实需要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县供销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等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条例提供现实依据。

在此基础上,省供销社立法工作专班以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我省供销合作社实际,起草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初稿,并先后征求了全国总社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16个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所提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是:

(一)阐明立法目的依据,明确供销合作社性质定位、职能任务和政府职责。阐明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立法目的,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建设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职责。

(二)规范组织架构和组织形式。确定了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和层级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各层级的工作职责。明确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设立社有企业发挥为农服务作用;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可以依据章程吸纳合作经济组织、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为成员单位;可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行业协会。

(三)明确供销合作社主责主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山东创新实践,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开展农资经营服务、农村现代流通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主要经营服务业态,确立了供销合作社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功能定位。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合作发展基金,应当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为农服务;供销合作社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标识专用权。

(五)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项目支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纳入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各级联合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以供销合作社股权形式投入社有企业和下级供销合作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村公共服务等。

(六)确定法律责任和施行时间。规定了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经营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有企业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以及衔接规定条款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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